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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实名举报法院违法被处分
[内容]:全文(共3页)
  编者按:贪污受贿罪起刑点仅5000元,“担心管不过来”,几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并不鲜见;受理了,法院也尴尬。由于量刑标准滞后,十万与几百万的案子判罚可能差别不大,贪污受贿几万,重罚了不公平,轻罚了则与现行法律相悖:数额、刑期白纸黑字规定得很具体。“苍蝇”要不要严打,可不可以“适度容忍腐败”?有个法官较了真。
  在职法官持续多年举报同事领导,成了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一景。
  在举报了六年之后,法官刘国平把7份判决书贴到网上。这个春天,他看到中纪委承诺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的消息。
  举报指向2007年初该法院判决的7起医疗腐败案:涉案的7名医院骨科主任,因受贿落马,法槌高高举起,轻轻放下:6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、1人被判缓刑。
  北湖区法院解释,7名被告人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,积极上交回扣款项,配合执法机关工作,虽已构成犯罪,但“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、刑事法律、形势政策要求”,从宽处理。
  刘国平认为,这是法官故意枉法裁判,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决,为被告人逃脱刑责,郴州市纪委和政法委的干预是主因。
  据刘国平自述,举报之后,他本人反而被纪委调查过;组织还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。
  七桩案子,五个“罕见”
  2006年5月,全国启动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专项整治,在湖南郴州,正逢市委书记李大伦被查,郴州反腐风暴达到最高潮。
  医疗领域收取回扣的这批案件,由郴州市纪委牵头查办,一时间,有十多家医院的骨科主任被带走调查。“几乎涉及(郴州)每个医院”,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说。
  进入审判程序后,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承办了其中7起案件。7名骨科主任,于2006年6、7月间被刑拘,涉案情节几乎一致:一名叫王玉平的医疗公司老板,为推销其公司代理的骨科耗材,按30%左右的比例提取回扣,贿赂这些医院的科室主任们。
  7人受贿金额不等:高的如桂阳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彭喆,受贿17万余元;低的如郴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外科主任罗贤红,受贿1.8万余元。7案涉案金额,5案超过5万。
  刑辩律师朱明勇介绍,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处罚的,上述7个受贿案,可按数额分为三个档次,分别对应三种量刑幅度:受贿十万以上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(至无期、死刑);受贿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元,判处5-15年有期徒刑;受贿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,判处1-7年有期徒刑。(编者注:此解释只针对此系列案具体情况)
 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,受贿金额最高者和最低者,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,倒是涉案金额居中(8.3万元)的桂阳县中医院骨科代理主任张荣光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  朱明勇说,根据刑法,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一种情形:个人贪污(受贿)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,犯罪后有悔改表现、积极退赃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 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,近几年的贪污贿赂案件呈现刑罚轻缓化趋势,但免予刑事处罚的,多为行贿人。
  “我认为这些判决全部有问题”,朱明勇认为,没有一个案子在正常判罚的任何一个档次里,且连续多起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,“很严重”。
  “有减轻的情节,也可以减轻,但减轻也只能按档次来减”,举报人刘国平说,从十年以上减到五年以上还可以理解,但不可能一下减到一年以上,更不可能减到免刑。
 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八)对减轻处罚有明确规定:有数个量刑幅度的,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。
  河南一位前基层法院院长看完上述判决书,认为上述系列案存在五个“罕见”情形:检察院一个月内立案侦查7起案件,刑拘7人,但无一人被批捕;没有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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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1/3页/3554字/1646阅)
.家园小篱 2013-05-31 22:06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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